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251號
PCDV,114,司促,21251,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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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慧純
債 務 人 佐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樹森

債 務 人 孫樹森




債 務 人 楊紘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參仟玖
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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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