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李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參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