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4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鍏興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唐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捌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按日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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