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238號
PCDV,114,司促,2123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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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3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陳威豪
債 務 人 吾木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霈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玖仟伍
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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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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