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2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陸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陸惠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3年5月16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年5月15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35,937元消費款、新臺幣 4,068元循環利息(自起
至民國103年5月15日止),總計新臺幣40,005元整未為清償〈
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
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1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937元 陸惠美 自民國103年5月1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35937元 陸惠美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