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075號
PCDV,114,司促,21075,202508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賴榮欣


債 務 人 王麗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
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
敘明。二、緣債務人王麗蘋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04日核貸50
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
產品指標利率加8.62%機動計息, (民國114年05月04日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0.33%)並約定
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
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
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
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
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
約定書第十六條)。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
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
係存在。三、緣債務人王麗蘋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7月03日設立
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6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
,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8.97
%機動計付,【現為10.68%】並約定自額度動用日起,每月
還息,到期還本,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
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
第十八條)。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繳款明細,足見雙方確
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
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
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
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
證之責。五、詎料,上開借款分別僅繳納至民國114年05月0
4日及114年07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577,55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證據:一、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
本兩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
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
定書(LNC-148_202407)影本乙份五、繳款明細查詢兩份。六
、利率變動表乙份。七、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1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6,197元 王麗蘋 自民國114年05月04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04日止 年息10.33% 001 新臺幣416,197元 王麗蘋 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04日止 年息12.396% 001 新臺幣416,197元 王麗蘋 自民國114年10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33% 002 新臺幣161,355元 王麗蘋 及其中計息本金160,000元,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1日止 年息10.68% 002 新臺幣161,355元 王麗蘋 及其中計息本金160,000元,自民國114年08月22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21日止 年息12.816% 002 新臺幣161,355元 王麗蘋 及其中計息本金160,000元,自民國115年0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8%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