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67號
PCDV,114,司促,20967,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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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煒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煒鈞於民國110年07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林煒鈞於民國111年12月27
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林煒
鈞於民國107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
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
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7746元 林煒鈞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80% 002 新臺幣 48590元 林煒鈞 自民國114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3 新臺幣 76784元 林煒鈞 自民國114年07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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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