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50號
PCDV,114,司促,20950,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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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柒仟壹佰參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靖宏於民國114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21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322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4229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黃靖宏於民國113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27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4637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黃靖宏於民國90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2
9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1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2000元 黃靖宏 自民國114年0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10% 002 新臺幣 796164元 黃靖宏 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00% 003 新臺幣 286528元 黃靖宏 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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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