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42號
PCDV,114,司促,20942,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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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王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
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
,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5月16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予相
對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6.1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
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
;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若為零利率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
書第16條)。
三、相對人又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2月29日撥付信用貸款25萬元整予相
對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7.4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
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
;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若為零利率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
書第16條)。
四、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
置,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
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五、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六、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14年6月16日及114
年5月29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
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
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七、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2份、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2份
、往來明細2份、利率變動表、金管會函影本、戶籍謄本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2617元 王孜綺 自民國114年06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6日止 年息7.9% 自民國114年07月17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16日止 年息9.48% 自民國115年0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 002 新臺幣 216235元 王孜綺 自民國114年05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9日止 年息9.12%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9日止 年息10.944% 自民國115年0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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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