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11號
PCDV,114,司促,20911,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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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零玖拾壹元
,及其中參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0月26日、111年12月
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
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39,091元,及其中本金37,171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39,091元
及其中本金37,17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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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