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893號
PCDV,114,司促,20893,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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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9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王培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壹仟伍佰零
貳元,及其中參拾陸萬零參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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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