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864號
PCDV,114,司促,20864,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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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陳威豪
債 務 人 合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家

債 務 人 鄭全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柒萬零
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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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