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800號
PCDV,114,司促,20800,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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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672元,及其中45,6
83元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2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
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2日止,帳款尚餘49,672元
,及其中本金45,68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
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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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