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724號
PCDV,114,司促,20724,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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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24號
債 權 人 坤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展宋
債 務 人 富室家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賀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
未提出依該利率請求之約定或其他釋明資料,故其請求超過
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
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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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室家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