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明煌與債權人訂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93年8月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又
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21138
元整,及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期付金86
40元整按年利率18%計收延滯違約金,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
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
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
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證),併此敘明。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6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138元 張明煌 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8640元 張明煌 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