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江怡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怡霖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
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