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7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何寬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肆仟零
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19計算之利息;(二)參拾參萬伍仟壹佰
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