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506號
PCDV,114,司促,20506,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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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藝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藝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25日止累計41,974元正未給
付,其中39,800元為消費款;1,674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5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800元 林藝軒 自民國114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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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