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康馨云
黃驛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馨云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黃驛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其中編
號1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5,60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於114年1月
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501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
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驛翔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
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
請依督促程序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放款利率資料表、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
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各1份及債務人戶籍謄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4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501元 康馨云、黃驛翔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10501元 康馨云、黃驛翔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0501元 康馨云、黃驛翔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 年息0.1775% 001 10501元 康馨云、黃驛翔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10501元 康馨云、黃驛翔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