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32號
債 權 人 白子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大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曾於114年2月11日於
新北地方法院作成114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51號調解筆錄,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陸萬元,然債務人未依該調解筆錄履行
,故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經本院114年度司附民
移調字第151號調解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強
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與
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
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