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268號
PCDV,114,司促,20268,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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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顏仲淳榮豐車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捌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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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