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文彥
張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參拾
貳元,及其中伍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