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222號
PCDV,114,司促,2022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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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丁宥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丁宥妘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01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3252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20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
丁宥妘於民國113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41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
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
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2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2908元 丁宥妘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0% 002 新臺幣20221元 丁宥妘 自民國114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0% 003 新臺幣88257元 丁宥妘 自民國114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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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