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粘婉恬
債 務 人 陳佑敏
債 務 人 陳廷輝即陳廷芸
一、債務人陳佑敏、陳廷輝即陳廷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佑敏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廷輝
即陳廷芸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9筆,總計新臺幣(以下
同)377,86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
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
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4年2月1
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
定儲利率1.685%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
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
六條約定,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
計息,計為2.775%。(三)詎債務人陳佑敏自民國114年2月
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46,26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6261元 陳佑敏、陳廷輝即陳廷芸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2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6261元 陳佑敏、陳廷輝即陳廷芸 自民國114年 3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 7月2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4年 7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 9月1日止 年息0.2775 % 自民國114年 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