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鏡輝
陳又垠
張婷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鏡輝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陳又垠、張婷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33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陳鏡輝自11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39,73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又垠、張婷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1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37元 張婷穗、陳又垠、陳鏡輝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9737元 張婷穗、陳又垠、陳鏡輝 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37元 張婷穗、陳又垠、陳鏡輝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