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106號
PCDV,114,司促,20106,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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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余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柒仟
玖佰玖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二)玖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貳萬壹仟陸
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貳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
玖元,及其中伍萬柒仟零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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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