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5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賴湛棋即張翠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金城即張翠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翠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