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835號
PCDV,114,司促,19835,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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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鍾正興


債 務 人 鍾亞倫





一、債務人鍾正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捌萬
零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正興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亞倫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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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