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819號
PCDV,114,司促,19819,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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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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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