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675號
PCDV,114,司促,19675,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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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麗敏徐智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若庭徐智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智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玖
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參
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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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