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945號
PCDV,114,司促,1894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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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張寶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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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