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869號
PCDV,114,司促,18869,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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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黃聖雯
債 務 人 浦鼎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玖仟捌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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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浦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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