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867號
PCDV,114,司促,18867,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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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7號
債 權 人 王錦榮

債 務 人 劉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
債權人請求自民國8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約定清償日之證明文件,又本件支
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88年12月24日,除未
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
合,核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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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