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羅秀環
債 務 人 歐鉞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二)壹拾伍萬參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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