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311號
PCDV,114,司促,16311,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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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陳宏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參仟捌佰
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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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