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357號
PCDV,114,司促,15357,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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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非訟代理人 陳湘蓉
債 務 人 謝文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捌佰貳
拾肆元,及其中貳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二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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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