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建銘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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