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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14年度,6號
PCDV,114,原重訴,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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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汪元綱(原名:汪政賢


張紫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1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8月31日下午4時宣判,因當天適逢星
期六假日,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或無意見,然為保障當事人
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
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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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