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65號
PCDV,114,勞訴,165,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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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劉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協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21元。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原告
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及工作損失,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之適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8萬2,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76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921元,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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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