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原 告 鄭弘偉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被 告 張智炎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