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44號
PCDV,114,勞補,24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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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盛和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麟雅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涵妍即張文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
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加徵十分之三,此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1,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温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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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和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