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調解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09號
PCDV,114,勞補,209,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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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誌倫


被 告 李建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調解筆錄無效,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前案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之
價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
6,4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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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