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86號
PCDV,114,勞補,186,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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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訴訟代理人 黃俊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6,2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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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