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4年度,96號
PCDV,114,勞小專調,96,2025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孫維嶸
以上原告與被告潘祈帆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