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沈冠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心妤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
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零
柒佰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已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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