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69號
PCDV,114,勞執,69,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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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育緯
相 對 人 謝政宇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下同)114年1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
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9,757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委託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2月4日(
聲請人誤繕為114年1月1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
略以:「詳如調解方案。㈠資方給付113年12月份工資37,249
元、113年11月份加班費2,008元及發票費用500元,合計39,
757元予勞方。前開款項資方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匯入勞方
原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台北富邦銀行數位存款帳戶封面及交易明細
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
之39,75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温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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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