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4年度,52號
PCDV,114,全,52,2025082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楊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權利範圍「1414/557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1414/5573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