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楊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權利範圍「1414/557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1414/5573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