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2號
原 告 倪健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續保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請求保險最高理賠之金額及原告所陳報
之數額(見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保險簡
字第11號卷第33頁原告114年4月14日民事陳報狀),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500元(收據附於前揭臺北簡易庭卷內),
尚應補繳1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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