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55號
異 議 人 黃威嘉
黃宏璋
凃曉楓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賴健哲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
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
聲字第717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
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