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原 告 李崇仁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被 告 邱新發
徐國欽
前列邱新發、徐國欽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29日宣
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