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股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456號
PCDV,113,重訴,456,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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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原 告 李崇仁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被 告 邱新發


徐國欽
前列新發徐國欽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29日宣
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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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